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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纷争 牧羊集团给予全面回应(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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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全球饲料机械第二大企业江苏牧羊集团发表《牧羊集团关于原股东许荣华股权转让事宜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对其原股东许荣华的指责予以正式回应。该声明披露了许荣华股权转让过程、许荣华及其旗下公司假冒牧羊注册商标等相关细节。
  《声明》称,牧羊集团前董事及股东许荣华近年来多次以其在向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代表牧羊工会持股)转让股权的过程中遭受“胁迫”及“公权力介入”等为由,通过电视、报纸、论坛、微博、专家论证会等途径,以提供不完整材料、歪曲及隐瞒关键事实等方式,大量散播不实言论,对牧羊品牌形象及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声明》表示,牧羊集团原为国有企业,2002年改制,改制后除了包括许荣华在内的原公司五位高管为大股东外,还保留了国有股(现为牧羊集团第六大股东)和270多名小股东。
  早在2004年2月28日,鉴于个别股东私自成立公司与牧羊集团开展竞争,牧羊集团五位大股东经协商后签订《上岛协议》。后来,《上岛协议》经牧羊集团董事会、股东会以决议形式确认并强调,公司股东如有违反忠实、竞业禁止、勤勉义务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等行为的,该股东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股权的原始出资额。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均有许荣华等当时的股东及董事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2004年,许荣华从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设立“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又独资设立了“扬州福尔喜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统称“福尔喜公司”)。
  2008年5月,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查实了福尔喜公司未经牧羊集团许可,擅自在广告宣传、交易文书和同种产品上使用了与“牧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情况。工商部门据此对福尔喜公司做出了责令更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牧羊集团即可按上述股东会决议,要求许荣华按原始出资额将股权转让给牧羊工会。据了解,许荣华当时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原始出资额约为52万元。
  2010年8月2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11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上的法院判决结果表明,许荣华的侵权行为事实十分清楚。
  同时,由于福尔喜公司在该案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且“牧羊”系驰名商标,涉案情节达到《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2008年9月11日,许荣华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后的第二天,许荣华即亲笔致信牧羊集团,主动要求“能提请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并表示“商标问题造成我今天的结果,我绝不会怨恨谁,是我自己的责任”。
  许荣华请求市、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其背景是牧羊集团系国企改制并保留国有股,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被指定为牧羊集团的挂钩服务单位,在挂钩服务过程中要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由此,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在征得许荣华代理律师汪旭东的同意后,出面协调许荣华的股权转让事宜。
  经王亚民协调,许荣华在看守所中将其股权转让给牧羊工会(由时任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代持),避免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的制裁。据了解,其股权实际转让价格约为2400多万元,相当于其原始出资额溢价40多倍。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正值全球经济危机,江浙一带大量企业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牧羊集团也出现了连续几个月无订单的不利局面。
  对王亚民的协调,许荣华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表示感谢,并到检察长办公室赠送巨额现金,但被王亚民拒绝。随后,王亚民向组织报告了这一情况。
  但近一年之后,许荣华反悔并于2009年9月23日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其与牧羊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
  后来,许荣华又向一些媒体及法学家指控称,其股权转让是牧羊集团企图借助“公权力”掠夺其财富,并称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出面,充当了牧羊集团的利益代言人,在看守所中“胁迫”其转让了股权。
  牧羊集团表示,希望媒体在报道许荣华股权转让事宜前,能先查明、核实相关事实及细节,客观反映事实真相,不偏听偏信。对于因不实报道而损害牧羊集团合法权益的,其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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