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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渎职失职坑害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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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受害人丁连成,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清原镇腰站村村民,1975年(当时我14岁)随父母及四个妹妹从清原县枸乃甸乡北大林村将户口迁入当时的清原县南八家人民公社腰站生产大队第四生产小队,我们全家是原南八家人民公社腰站生产大队第四生产小队的社员,我家与本生产队其他社员一样履行各项义务,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本生产队其他社员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1983年生产队解体,实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我家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并一直履行缴纳承包费用及农业税,人头税,公共积累,村提留款,参加民主选举等与本村其他的村民一样的义务,我家从落户至今一直在腰站村居住,生产,生活。在腰站村以外也没有任何的社会福利保障。2009年腰站村在分配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时,腰站村委会非法收回了已被我家耕种了26年赖以生存的承包地,错误的将我家列为挂号户,后迁户,非法剥夺了我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参与集体利益分配权利和待遇,剥夺了我家生产 ,生活,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后经我们多次上访,腰站村委会方于2011年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户代表表决的方式,确认我一家五口人具有腰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家虽然获得了腰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直到现在仍未获得腰站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及应与其他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的同等待遇。
  就腰站村村委会非法剥夺我家五口人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的问题。我家于2014年2月27日向清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县法院受诉后,即不给立案又不给裁定。
  受害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投诉,县人大已按监督程序将投诉材料转给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赵立红院长,
  县人民法院至今还是即不给立案又不作裁定,法院工作人员还要将受诉的材料退回给受害人,遭到受害人拒绝,目前在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狠抓惩治腐败,贪赃枉法,违法违纪,大快人心的形势下,清原县法院竟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诉后即不给立案又不给裁定,赵院长知情不管不问,渎职,失职, 使我家有冤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广大网友求助,希望广大网友见此文章后伸出正义之手,支持和帮助我反映的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国家的法律是神圣的,正义一定能战胜邪恶,在此拜谢!(内容真实,如有不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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