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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相关负责人详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今年5月初,有人打电话给湖南省教育厅,自称是崔永元公益基金志愿者董峰,称崔永元公益基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想在湖南培训100名乡村教师。湖南省教育厅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当即表示:崔永元公益基金为湖南培训乡村教师,我们表示欢迎,但请对方来一个公函,将有关情况说清楚,以便我们研究处理。后经多次电话沟通,5月18日,湖南省教育厅收到对方发来的电子邮件,落款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署名联系人为“董峰Dong Feng,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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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透露了细节:一、要求公函,来了电子邮件;二、署名不是崔永元公益基金会,而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三、联系人是一个志愿者。
这里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公函,公函是公文的一种,国家有公文标准。公文包括计划、总结、报告、请示、答复、公函、通知、通告、公告等等。
公函适用于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的事项来往,公文分为上行、下行、平行三类,公函是平行公文。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之间用通知、请示、报告、答复等等,崔永元公交基金会与湖南省教育厅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平行,使用公函来沟通是正确的。这说明
崔永元的手下人在这方面懂行,有公文知识,知道怎么做,因此后面发生的事不能以“外行失误”来搪塞。
公函和所有公文一样,要求有编号,比如崔培字[2012]第24号。公函在双方都要备案,以便事后查对。公函还要有公章。
公文的标题中有单位名称的,比如《崔永元公益基金会就培训乡村教师一事致湖南省教育厅函》,后面应该只有公章,不应该再有落款。标题中没有发文单位的,要有落款和公章两样。
这都是公文写作的标准规范,执行起来不规范也只是业务水平问题,不是重大失误。
重要的问题,在于这封公函,居然落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而不是崔永元公益基金会。
原则上,公函不存在联系人一说,这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有联系人也可含糊过去,视为提高效率,但其联系人,不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而是一个志愿者。
这就令人生疑,崔永元公益基金会是合法组织吗?为什么要用人家的名称做落款?
这是疑点一,疑点二,就是偏偏用的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名称,马上让人想起郭美美。
郭美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一口否认与她有什么关系,那么这回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如何解释?与崔永元有关系吗?
如果没有关系,那么董峰或者崔永元涉嫌伪造公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应该报警。
如果有关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任由下面分支机构随便使用吗?就好比中央电视台五个字,能随便所属部门机构用来做公函落款吗?
如果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惯例是随便大家用的,没限制,那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什么了?出现十个百个郭美美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果不随便用,现在崔永元或者董峰拿来用了,你们有何表示呢?是再发一个声明澄清关系,还是当做没看见?
再接着的细节还不详细,不明白这个电子邮件是什么意思,是文本,还是附有扫描图。如果是文本,当然不存在公章一说,如果是扫描图,那么上面盖公章没有?如果有公章,公章内容是什么?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还是崔永元公益基金会的章?
如果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性质更严重了,那章是假的真的?如果是假的,就是刑事案件,如果是真的,就得问问管公章的怎么回事,怎么一个经过,是有负责人同意盖,还是自作主张给盖上了?
越整越乱了,这件事涉及的人太多,三两下是分析不出来了。
总之,现在皮球再一次传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脚下,看看他们会不会出来解释了。
如果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一声不吭,那才是不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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