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大事记十二】
【维权大事记十二】2013年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提请孝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孝南区公安分局对当月17日我家被撬门扭锁、非法侵入、部分财物被非法转移、房屋被非法拆除、未搬迁财物(包括分体式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被砸入废墟的严重犯罪行为立案,并受理我对房屋征收方伪造协议书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报案。但时至今日,一年多过去了,孝南区公安分局既未对上述犯罪行为立案,也没有受理我对房屋征收方伪造协议书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报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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