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tedzflpg 发表于 昨天 05:47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http://www.pbc.gov.cn/publish/tiaofasi/272/1384/13845/13845_.html
  当前有种观点认为,当我们以美圆为锚印刷基础货币(外汇占款)接近枯竭时,改变印钞的方式是迫切的。而以央行购买国债的方式为首要考虑方式。
  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告诉我们,此路不通!
  接下来我们思考,当前形势下,是否有修改银行法的可能呢?
  要缓解当前银行可贷资金紧张的问题,估计只有降准还能起点作用了。
  社会资金(M2的一部分)购买理财产品,及民间的高利贷,这都不会导致M2的萎缩,但却能增加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因其债务在银行表外,不利监控,所以称之为影子债务。
  当银行表内债务+影子债务(含民间高利贷)=全社会总债务的规模超过M2的100万亿规模时,全社会就资不抵债,名义上破产了。
  因此,考虑继续印钞,继续增大债务规模,用更庞大和沉重的债务规模和破坏后果来延缓债务危机的爆发时间,是否明智?这种行为,何异于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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